勿因人事是非賠上自己

 

常有道親憤憤不平的揭發道場中人事不圓滿甚至醜陋的部份,有的道親因而失望,有的道親要評評理,希望有人出來主持公道,有的希望這些人受到制裁…。這些問題不外道場說的「三不清」錢財不清、男女不清、聖凡不清,往往造成道親心中怨結難解,退道,甚至謗道。

 

面對這些道場紛爭,後學不願去定奪是非,因為是非曲直的複雜往往是旁人無法客觀理解的,只有當事人心知肚明,還有上天的天眼明察秋毫。後學無法從道親一面之詞看到事實真相。

 

所以來問後學人事問題,往往得不到答案,後學無法解決這些人事紛爭,後學只能解開「心」事,而無法解「人」事。面對人事問題,後學所能提供的建議也是修「心」而已。

 

相信因果

解決對這種人事紛爭的不平,只有「相信因果」,若相信因果,不致憤恨不平,若無法深信因果而心生不平,則也只能靠自己修持三寶來平復憤恨不平。

一貫道及其他宗教,都不被賦予權力懲處信徒,尤其一貫道的組織,道場、佛堂的運作,多數在私人財產下運作,更缺少如天主教教廷或佛、道組織有制約力,道親的行為、私德道場只能柔性勸導,無法強權鐵腕制裁干涉。

簡單的說,一貫道不是企業也不是政府,所以點傳師或前人,無法開除道親或把道親判刑。

過濾求道人

 

在這樣的體制下,道場不可能完全沒有弊端,試想,一個國家有武力、軍警…龐大的治安組織,尚且有那麼多可怕的犯罪,何況道場是一個沒有武力沒有法律權利制裁的團體,道場裡如有不合理、不道德的事發生,是人性是很難避免的。

 

我們只能在渡人的時候用心過濾,不渡身家不清白、品行不端正的人求道,這是對道場唯一的保護。如果已經引狼入室,渡進壞人或不道德的人,道場也只有盡力感化成全他們,減少對道場的傷害。

 

只能說每一個修行團體中都是由良莠不齊的成員組成,很難完美,我們只能在事情發生時,盡自己的能力去匡正,至於個人行為不端部分,如果涉及法律,當然有法律制裁,若是私德,如品行不端,道場有輿論制裁,其餘無法制約的部份,就只有靠上天的律法制裁。

 

包容小瑕疵

 

修道人如果相信因果,就不必不平,因為在因果定律下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,一切善行惡行終將有善果惡果,我們無須忿忿不平,更無須私下報復。

 

有些道親,對修道寄予過高的期望,而忽略了道場裡的前賢其實都是凡人,有著許多凡人的缺點與不良的習性,差別只在於他們發心希望向聖賢學習,希望有一天自己也能修到成仙做佛的境界,但是這並不是短期間所能做到,所以我們必須對這些立志修行的人多一些包容,給他們時間放下自己一身的罪業、污染,慢慢的他們會日漸淨化自己的身心,而從凡夫俗子、從殺生吃肉、從貪名好利、從貪財好色…漸漸蛻變成淡泊名利、清心寡欲…善良、仁慈、正義、智慧的修道人,再逐漸從好人邁向聖人。

 

所以修道的路程是很長很遠的,從凡人甚至壞人開始,先修成好人,再從好人修成聖人。我們會在道場看到形形色色的人,有凡人有壞人也有好人當然也有正從好人步入聖人階段的大德。

 

大家都期望在道場看到好人、聖人,卻忘記道場的作用就是吸收凡人、壞人,然後轉變改變它們變成好人、聖人。

如果世間都是好人聖人,那麼就不需要傳道,也不需要建立這麼多道場開班、經典教化…。我們之所以需要有道場,就是讓我們大家可以在這裡學習,從不完美學習完美;從汙濁學習淨化。

 

可以同情這些尚未達到完美的修道人,同時也反觀自己雖然沒有對方的缺失,但也都不完美,所以只是五十步與百步之間,與其不平批判,不如將之視為借鏡,提醒告誡自己,督促砥礪自己,不要成為別人眼中考道或敗壞道場的害群之馬。

 

勿因人事是非賠上自己

 

每次有道親因人事是非來問後學,後學都要重複提醒:「不要因而放棄修道」,修道是關乎自己靈性生命的提升,是千載難逢的機會,如果我們因為看到道場裡有不道德、不正義,就放棄這條路,是很傻很不值得的。

 

即使你認為這些人罪不可赦,也不必賠上自己。

 

如果修道是一場馬拉松賽,看到途中參賽者跑錯方向,甚至向反方向跑,如我們因而憤怒而退出賽事,是不是很傻?那些在道場中做出反到敗德的人,就向跑錯方向的人一樣,自己已經受到「無法抵達終點」的處罰,無法修道有成,我們何必因為他們的錯誤而放棄自己抵達終點的權利?

 

如果修道是一個學程,畢業後能夠成仙、成佛,那些反道敗德的人是學校裡的不良學生,當大家用功讀書時他們在搗蛋,我們可以唾棄他們,卻不必因而退學,放棄自己的學業,放棄自己學成畢業後的美好前程。

 

如果修道是生了病到醫院求醫,只要依照醫生的療程計畫一定可以痊癒。而那些反道敗德的道親,是在醫院卻不好好吃藥,還在醫院做違反醫生規定的事,我們可以唾棄他,但不必因而退出醫院醫療,放棄醫治好自己的病的機會。

 

 

求道可以超生了死,修道可以成聖成賢,這是很明確的事,也是關乎我們自己靈性升墜的事,千萬不要因為道中的人事是非而放棄了這條寶貴的路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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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郭明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5) 人氣()